(2013)新密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钱焕香诉高志军、冯书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焕香,高志军,冯书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钱焕香,又名钱翠平,女,汉族。被执行人高志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冯书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钱焕香诉高志军、冯书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3年6月22日、6月2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志军、冯书现银行存款1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