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密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钱焕香诉高志军、冯书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焕香,高志军,冯书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钱焕香,又名钱翠平,女,汉族。被执行人高志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冯书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钱焕香诉高志军、冯书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3年6月22日、6月2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志军、冯书现银行存款1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