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吕XX与石X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XX,石X,石XX,程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024-1号申请执行人吕XX。被执行人石X。被执行人石XX。被执行人程XX。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依法作出的(2013)昌执字第000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石XX所有的车牌号为辽M5XX**号金杯海狮面包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吕XX与被执行人石XX、程XX、石X自行和解,并以11.82市亩承包责任田土地抵偿彩礼款8万元、案件诉讼费300元,此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XX所有的车牌号为辽M5XX**号金杯海狮面包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