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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5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广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510-1号原告广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甲,职务:董事长。担保人郭某乙。被告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原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23097.85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23097.85元;二、查封担保人郭某乙用于担保的位于青秀区民族大道168号翡翠园翠漪居X栋X号住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之宁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覃柳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