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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执字第3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兆春与丁帮维、李思梅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春,丁帮维,李思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353-2号申请执行人王兆春。被执行人丁帮维。被执行人李思梅。王兆春申请执行丁帮维、李思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金牛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7599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兆春申请执行丁帮维、李思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