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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7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夏南林与刘玉兰、刘升武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南林,刘玉兰,刘升武,刘磊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706-2号原告:夏南林。被告:刘玉兰。被告:刘升武。被告:刘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南林诉被告刘玉兰、刘升武、刘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南林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玉兰、刘升武、刘磊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南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玉兰、刘升武、刘磊银行存款4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告刘玉兰、刘升武、刘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