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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立国与董殿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国,董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国,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董殿民,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梨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梨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