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钮文彬与孙超、王宝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文彬,孙超,王宝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389号原告钮文彬,居民。被告孙超,成年。被告王宝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钮文彬与被告孙超、王宝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钮文彬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钮文彬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钮文彬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