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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钮文彬与孙超、王宝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文彬,孙超,王宝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389号原告钮文彬,居民。被告孙超,成年。被告王宝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钮文彬与被告孙超、王宝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钮文彬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钮文彬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钮文彬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