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密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微与北京环亚运商物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微;北京环亚运商物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密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李微,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玉荣(李微之母),1954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环亚运商物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中街**。法定代表人汪平定,经理。原告李微与被告北京环亚运商物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微的委托代理人陈玉荣、王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微诉称:我于2006年7月10日到被告公司工作,岗位为客服人员,月工资x元,被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7月15日,我参加被告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双目失明。我至今仍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未为我缴纳2007年10月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费。我所受伤害应为工伤,并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我向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仲裁委)申请仲裁,密云仲裁委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为我补缴2007年10月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费;2、对我所受伤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环亚公司无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李微要求被告环亚公司为其补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费,并对其所受伤害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要求享受相应待遇,因其所受伤害未经相关部门鉴定,本院亦无法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海滨代理审判员 曲明辉人民陪审员 王连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宗天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