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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辉宝犯盗窃罪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靖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辉宝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辉宝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岑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辉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黄辉宝窜到靖西县凤凰小区175号门口,采用撬盗方式,盗窃黄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日芝牌电动车,盗窃得手后黄辉宝将电动车骑行至排沙附近往壬庄方向旧路,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变卖给废品收购人员获币160元,电动车其余部件则丢弃。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472.5元。2、2013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黄辉宝窜到靖西县新靖镇凤凰路新城一小区“好得”物流店门口,采用撬盗方式,盗窃何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丰收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窃得手后黄辉宝将电动三轮车骑行至龙邦检查站办公楼后空地,将电动车电瓶拆下藏匿于草丛中,次日将电瓶变卖给废品收购人员获币630元,电动车其余部件丢弃在龙邦查检站办公楼后空地。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为人民币3540元。3、2013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黄辉宝窜到靖西县幸福广场雅客大酒店正门对面的一间烟酒茶店门口,采用撬盗方式,盗窃严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丰收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窃得手后黄辉宝将电动三轮车骑行至银山小区后一空地,将电动车电瓶拆下藏匿于草丛中,次日将电瓶变卖给废品收购人员获币630元,电动车其余部件丢弃在银山小区后一空地。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为人民币6840元。4、2013年3月某日17时许,被告人黄辉宝窜到靖西县中山路中山小区198号对面居民房门口,采用撬盗方式,盗窃粟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丰收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窃得手后黄辉宝将电动三轮车骑行至经济适用房小区内,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卖给废品收购人员获币630元,电动车其余部件丢弃在经济适用房小区内。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为人民币3300元。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举出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辉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14152.5元人民币,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辉宝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相应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辉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辉宝系吸毒人员,为筹集吸毒资金,于2013年2月至3月间,实施了以下盗窃行为:1、2013年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黄辉宝窜到靖西县凤凰小区175号门口,采用撬盗方式,盗窃黄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日芝牌电动车,盗窃得手后黄辉宝将电动车骑行至排沙附近往壬庄方向旧路,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变卖给废品收购人员获币160元,电动车其余部件则丢弃。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472.5元。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被害人黄XX陈述,现场方位图、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靖价认字(2013)第10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电动车购买收据及车辆信息登记,被告人黄辉宝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2、2013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黄辉宝窜到靖西县新靖镇凤凰路新城一小区“好得”物流店门口,采用撬盗方式,盗窃何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丰收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窃得手后黄辉宝将电动三轮车骑行至龙邦检查站办公楼后空地,将电动车电瓶拆下藏匿于草丛中,次日将电瓶变卖给废品收购人员获币630元,电动车其余部件丢弃在龙邦检查站办公楼后空地。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为人民币3540元。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被害人何XX陈述,现场方位图、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靖价认字(2013)第10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电动车信息登记,被告人黄辉宝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3、2013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黄辉宝窜到靖西县幸福广场雅客大酒店正门对面的一间烟酒茶店门口,采用撬盗方式,盗窃严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丰收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窃得手后黄辉宝将电动三轮车骑行至银山小区后一空地,将电动车电瓶拆下藏匿于草丛中,次日将电瓶变卖给废品收购人员,电动车其余部件丢弃在银山小区后一空地。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为人民币6840元。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被害人严XX陈述,现场方位图、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靖价认字(2013)第10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电动车购买收据及车辆信息登记,被告人黄辉宝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4、2013年3月某日17时许,被告人黄辉宝窜到靖西县中山路中山小区198号对面居民房门口,采用撬盗方式,盗窃粟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丰收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窃得手后黄辉宝将电动三轮车骑行至经济适用房小区内,将电动车电瓶拆下卖给废品收购人员获币630元,电动车其余部件丢弃在经济适用房小区内。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为人民币3300元。破案后,被盗的电动三轮车(无电瓶)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粟XX。被告人黄辉宝于2013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的被害人粟XX陈述,现场方位图、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靖价认字(2013)第10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物证笔录,靖西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电动车信息登记,被告人黄辉宝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还举出了以下证据:1、靖西县公安局靖公(禁)尿检字(2013)第24号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黄辉宝尿样呈阳性反应,表明其近期有吸食或注射海洛因类毒品。2、被告人黄辉宝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辉宝于1986年11月28日出生,实施上述行为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能力年龄。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被告人黄辉宝在庭审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辉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四次,数额达14152.5元人民币,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辉宝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辉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辉宝为吸毒而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辉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农程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韦连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