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程瑞武与廖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廖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程某某,男,生于1963年4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王春。被告:廖某,男,生于1968年5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廖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且原告程某某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曾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