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龙法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邹醒梅、钟俊锋与惠州市龙门县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醒梅,钟俊锋,龙门县国土资源局,东莞大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浩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惠龙法行初字第6号原告:邹醒梅,女。原告:钟俊锋,男。共同委托代理人:史一鸣,男,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常运鹏,男,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门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英,局长。委托代理人:夏平,男,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聪,男,龙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东莞大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稳全,总经理。第三人:东莞市浩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日庆,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瑞,男。本院受理原告邹醒梅、钟俊锋诉被告龙门县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东莞大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浩宇贸易有限公司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被告主体不适格、且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醒梅、钟俊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醒梅、钟俊锋负担。审判长 林丹卡审判员 旋伟华审判员 罗裔修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渊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