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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与汪殿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汪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被执行人汪殿发,男,195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梨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梨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