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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申茹茹与刘敏锋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林祥审 判 员  王哲平人民陪审员  张天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