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申茹茹与刘敏锋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林祥审 判 员 王哲平人民陪审员 张天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