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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鹤壁市方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勇、常健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方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勇,常健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鹤壁市方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香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省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金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勇,男,1961年6月8日生,汉族。被告常健增,男,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鹤壁市方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勇、常健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方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方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方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7050元,减半收取28525元,由原告鹤壁市方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仲海人民陪审员  冯晓民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师二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