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李A与李B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A,李B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902号申请执行人李A,男,1950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B,男,1958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8月1日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800元之义务,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