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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党庆更与马骏、蔡兰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庆更,马骏,蔡兰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党庆更委托代理人赵海艳。被告马骏被告蔡兰英原告党庆更与被告马骏、蔡兰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庆更的委托代理人赵海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骏、蔡兰英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4日,原告经莱西奥华房产中介介绍购买二被告所有的位于**市*号楼*单元*楼*户及阁楼,房价款为221056元,并于当日付清房款,二被告于当日协助原告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但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为此,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4日,原告以221056元的价格,购买二被告所有的位于**市*号楼*单元*楼*户及阁楼(房产证号为:西房私字第******号),双方未签订书面购房协议,原告于当日付给二被告全部房价款,二被告亦于当日协助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但二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房屋���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评估费发票复印件等及法庭审理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二被告在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后,亦应当履行其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骏、蔡兰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党庆更办理座落于**市*号楼*单元*楼*户及阁楼(房产证号为:西房私字第******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90元、速递费120元,合计91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