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中商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琪与滨州东方化纤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东方化纤有限公司,陈琪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中商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东方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28路***号。法定代表人:武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爱民,(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姗,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琪。委托代理人:黎文亮,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滨州东方化纤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1)滨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1)滨商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跃江审 判 员 王合勇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