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瑞民与申付海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572号原告郭瑞民被告申付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瑞民与被告申付海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瑞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珂婧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