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军国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彭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国,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彭某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张军国,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杨建,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强路一街3号之二富力盈力大厦北塔第四层407房、第五层(503-509号房)。委托代理人马征远。委托代理人金晨昕,该司员工。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国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彭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军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后,原告张军国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本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国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审判员 廖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