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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执字第0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任念红、曹传香、许承兰申请执行王武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念红,曹传香,许承兰,王武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287-1号申请执行人:任念红,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任其才之子,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执行人:曹传香,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任其才之妻,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许承兰,女,193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任其才之母,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王武汉,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宜秀执字第002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武汉的配偶戴月红在中国工商银行1309243001223760668帐户存款505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王武汉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武汉的配偶戴月红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庆分行1309243001223760668帐户存款50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霖审 判 员  何 俊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郝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