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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商初字第5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泰安阿拉斯加空调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泰安市公路局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阿拉斯加空调有限公司,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泰安市公路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商初字第521-1号原告泰安阿拉斯加空调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被告泰安市公路局本院受理原告泰安阿拉斯加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泰安市公路局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后,被告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所在地为泰安市泰山区,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告所诉为公司设立的纠纷,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薛建明审判员 耿立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郑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