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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法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延琴,聂荣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甘法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高延琴,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教育工会干部,现住甘泉县畜牧局家属院。被执行人聂荣川,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教育研究中心干部,住甘泉县城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甘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聂荣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聂荣川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延琴欠款本息共计248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0元、执行费80元。2013年8月6日被执行人聂荣川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审判员  杨 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延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