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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914号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很好,婚后感情也可以。2008年3月19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被告自2010年冬开始,信奉佛教,思想发生变化,于2011年9月离家出走,不承担家庭责任,多次劝解不归,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2006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很好,婚后感情也可。2008年3月19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自2010年冬天起,被告开始信仰佛教并于2011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1年9月9日离家出走前留给原告一封信,信中表达了其对原告的愧疚之情及建议原告思考离婚之事。原告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书信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前及婚后感情亦曾不错,但被告自2010年信仰佛教后,思想发生变化,不再尽家庭义务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分居已满两年以上。原告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被告应根据当前社会消费水平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自2013年8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600元,被告负担1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全刚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岳洪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苏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