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商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戴成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戴成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1152号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号。代表人:沈业贵,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璐,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成杰,身份不详。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与被告戴成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庾泳泓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称:被告戴成杰系上海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截止至2013年3月,被告已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5754.82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戴成杰归还欠款5754.82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户籍登记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庾泳泓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许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