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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711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耀明,甘肃胡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以其已与被告私下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文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旭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