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爱清与吴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清,吴巧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999号原告:陈爱清。被告:吴巧燕,成年,象山县图书馆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清与被告吴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清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陈爱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微微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童婉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