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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贾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276号原告贾某,无业。被告崔某,陕西省建五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余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