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戴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振宇,李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江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戴振宇。委托代理人吴英,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忠明。原告戴振宇与被告李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吴江民初字第0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李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戴振宇借款40000元,并偿付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1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850元本院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期,因李忠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戴振宇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289元,申请执行费564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李忠明,但李忠明既未到庭,又未履行法定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忠明系单身,目前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及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及房产、车辆等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谈话笔录、本院调查材料、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吴江民初字第05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吴豪审 判 员 范君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陆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