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与辛尚庆借贷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辛尚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被执行人辛尚庆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1)海商初字第234号调解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辛尚庆所有的鲁FA42**号、鲁FAF8**号、鲁FA6**号车辆,未经本院许可不准办理任何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许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