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陆进军与被告李崇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进军,李崇岭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359号原告:陆进军,男。被告:李崇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进军与被告李崇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进军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进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进军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进军负担。审判员 卢湘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綦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