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河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胡定尧与柯玉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定尧,柯玉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河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胡定尧。被告柯玉国。原告胡定尧与被告柯玉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当日向被告柯玉国送达应诉材料,2013年8月6日原告向本院主张其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定尧撤回对被告柯玉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3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68.5元,由原告胡定尧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耿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