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丛XX与被告兰XX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XX,兰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丛XX。被告兰XX。原告丛XX与被告兰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博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丛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丛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9日协议离婚,并对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按照协议书的规定,被告应给付原告20万元(其中包括车辆差价款1.5万元),于2009年3月30日偿还5000元,余款分六年付清,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还款3万元。现2011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分别到期的3万元,共计6万元,被告亦未按期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6万元。被告兰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9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车辆差价款1.5万元,于2017年1月9日付清;被告另给付原告20万元,已付1.5万元,余款自离婚之日起分六年内还清。被告又于离婚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离婚时欠原告18.5万元,2009年3月30日前偿还5000元,每年12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以此类推直至2015年1月9日前全部还清;另欠原告车款15000元于2017年1月9日前全部还清。另查,被告此前先后多次起诉要求被告给付2010年12月31日前的到期债务,均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尚余部分债务因被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清偿。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离婚协议书、欠条、(2011)威环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等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被告依据双方协议对财产的分割意见向原告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理应按照相关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截至原告本次起诉之日,被告应按约定于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原告3万元均已届至履行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6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黄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