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分社与被告莫仕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分社,莫仕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662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分社。负责人:杨彬,该分社主任。被告:莫仕太,男,生于1965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分社诉被告莫仕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分社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分社撤回对莫仕太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金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