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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齐振利与隋永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振利,隋永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697号原告齐振利,男。被告隋永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振利于2013年8月6日提出对被告隋永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振利提出对被告隋永库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振利撤回对被告隋永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齐振利元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邢晓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