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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林合同诈骗罪二审撤诉裁定书62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2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066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撤回上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0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国儿代理审判员  吴 南代理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慕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