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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亚维与叶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维,叶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760号原告:王亚维,职工。被告:叶奎,职工。原告王亚维与被告叶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2013年8月6日,原告王亚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亚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695元,由原告王亚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郑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