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亚维与叶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维,叶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760号原告:王亚维,职工。被告:叶奎,职工。原告王亚维与被告叶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2013年8月6日,原告王亚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亚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695元,由原告王亚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郑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