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马某某,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北贝村。被告党某某,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6日10时公开审理此案,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宏审 判 员 梁玉其人民陪审员 侯建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