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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49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许吉胜与胡学良、吕良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吉胜,胡学良,吕良阳,刘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4914号原告许吉胜。委托代理人朱勇钢,山东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学良。被告吕良阳。被告刘浩,年龄不详。原告许吉胜与被告胡学良、吕良阳、刘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吉胜对被告胡学良、吕良阳、刘浩的起诉。诉讼费1462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邵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