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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商初字第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付国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润商初字第0329号原告付国宇。委托代理人傅小景,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107、203、303、305室。负责人张雪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端林、吴振国,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国宇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正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傅小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振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19日,原告驾驶苏L×××××汽车在本市镇荣公路行驶时与孙巧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孙巧明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孙巧明诉至丹徒区人民法院,丹徒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进行了判决。2012年8月29日,孙巧明因二次手术再次向丹徒区人民法院起诉,经丹徒区人民法院调解,本案原告支付孙巧明二次手术各项费用36877.89元并承担诉讼费450元。故要求被告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理赔款37327.89元。被告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过期,保险人应免责。医疗费中有18193.07元的非医保用药,应扣除。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9日,原告驾驶苏L×××××汽车在本市镇荣公路行驶时与孙巧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孙巧明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2012年1月,孙巧明诉至丹徒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原、被告赔偿损失。丹徒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进行了判决。2012年8月29日,孙巧明因二次手术再次向丹徒区人民法院起诉,经丹徒区人民法院调解,本案原告支付孙巧明二次手术各项费用36877.89元并承担诉讼费450元。2012年11月29日,原告依调解书的约定将37327.89元交付给丹徒区人民法院。又查,原告所持机动车行驶证,其初次领证日期为1996年1月23日,有效期至2022年1月23日。2010年10月15日,原告为其苏L×××××汽车在被告处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50万元。其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但该保险条款,对因原告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诉讼,原告所支付的诉讼费用是否免赔未作约定。审理中,被告未能提供非医保用药的金额换算为医保用药的具体金额的证据。上述事实有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丹徒法院(2012)徒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向丹徒法院交纳的案款收据、苏L×××××车辆的行驶证及原告的驾驶证各一份、受害人孙巧明的病历、受害人孙巧明的用药清单及医疗费发票、(2012)徒民初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发生保险事故并确定损失后,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予以理赔。被告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过期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未能提供非医保用药的金额换算为医保用药的具体金额的证据,故其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对原告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诉讼,原告所支付的诉讼费用是否免赔未作约定,故原告在(2012)徒民初字第1104号案中所支付的诉讼费450元依法应计算在保险金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付国宇保险金37327.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为36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沈正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顾荷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