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佳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白军清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佳刑初字第00036号公诉机关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2013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30日被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佳县人民检察院以佳检刑诉字(2013)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白某某虚构陕西铜川市供电局要修学校,并能将该工程承包于被害人贺某某继而骗得贺某某人民币26000元;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虚构铜川市供电局要招收三名职工,其能将被害人贺某某的儿子安排该供电局,骗得贺某某人民币55000元;过了二十多天被告人白某某又带一位姓陈的男人,来到被害人所在村(佳县兴隆寺乡贺硷村),虚构自己能在省财政厅争取到项目款,又骗得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20000元。共计101000元,全部用于被告人生活开支。之后被害人贺某某多次向被告人白某某索要未果,2013年1月21日被害人贺某某等人将被告人白某某扭送至佳县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笔录,佳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被告人白某某、被害人贺某某的银行账户流水单,被害人在银行的打款单、取款单,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佳县兴隆寺乡贺硷村争取项目款申请书以及工程预算书,证人贺某某、贺某、贺**、秦某某、成某某、邵某某、韦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白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101000元,其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违法所得款项应予退赔给被害人贺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罚金于被告人服刑期满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全部缴纳)。二、被告人白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违法所得款101000元退赔给被害人贺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清林审 判 员  符继耀人民陪审员  刘占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