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二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张爱仙、刘新慧、许来福、王胜利、成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张爱仙,刘新慧,许来福,王胜利,成爱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二初字第00136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工业中路。负责人赵菊香,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凤琴,该社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全,该社法律顾问。被告张爱仙,女,57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刘新慧,女,47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许来福,男,60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王胜利,男,60岁,汉族。被告成爱萍,女,49岁,汉族。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被告张爱仙、刘新慧、许来福、王胜利、成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樊媛媛人民陪审员 蒋思源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徐贝贝第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