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朱达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达全,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效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朱达全。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胜利路蓝鲸国际大厦27楼,组织机构代码76084463-6。负责人:李效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752003-5。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效民。朱达全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效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72260.00元。代理审判员 鄢隆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邹丽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