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叶丽钗与张国华、陈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华,叶丽钗,陈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丽钗。原审被告:陈美华。上诉人张国华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3)温瓯商初字第6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都在温州市鹿城区。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出借人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万祥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