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成木林与陈志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木林,陈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成木林。委托代理人胡某长,广东某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某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志忠。申请执行人成木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117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得知被执行人陈志忠已因判刑关押在惠州监狱,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志忠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同时,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