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少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少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程军、张文建(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程军、张文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得知与其家素有矛盾的其叔父刘某戊x等人将其哥哥刘二x的墙头扒了,即赶到现场,两家各自参加多人发生厮打。被告人刘某甲用拳头殴打刘某戊x面部,致其右眼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被告人刘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悔罪,且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请求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同时提交了照片两张及协议书、收条各一份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甲之哥刘二x的墙头被刘某戊x所扒的情况,被告人刘某甲已与被害人刘某戊x达成协议,刘某甲自愿一次性赔偿刘某戊x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000元,款已付清,取得了谅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戊x达成协议,刘某甲自愿一次性赔偿刘某戊x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000元,即时付清,刘某戊x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并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诉。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戊x的陈述。我家和我哥刘六x家因盖房子的事有点矛盾。2013年2月17日上午,我妻子于xx被打住医院。下午2时左右,我和我女儿刘某丙x、刘四x及儿子刘某乙x去扒我侄子刘二x的墙头。正扒着,我哥刘六x及其子刘某甲、刘二x等十七八个人过来了,刘六x用手拽着我的头发,刘某甲用拳头朝我脸上、头上打好几下,我的右眼看不见了,鼻子一直流血,后被送到医院。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7日上午,其去刘二x家问年初三两家因为拉土打架的事,鼻子被刘二x打出血的情况。3、证人刘某乙x的证言。2013年2月17日上午,我见我妈于某一脸都是血,在刘兰峰家门前坐着,说是刘二x等人打的。下午,我和我爸爸刘某戊x、姐姐刘四x、刘某丙x一起去扒刘二x家的墙头。后来刘二x带着二十多人去找我爸爸,吵了两句嘴,刘某甲抓住我爸爸的头发,往眼上打,刘六x抓住我爸爸的头发往背上打。我爸爸的眼、鼻子被打伤了。4、证人刘某丙x的证言。2013年2月17日上午,我大姐刘某丁说我妈于某被人打了,到村里见她满脸是血躺在地上,将其送到红十字医院。下午1时左右,我和刘四x及我爸爸刘某戊x、弟弟刘某乙x一起去扒刘二x家的墙头。后刘某甲、刘二x带着一群人过来,和我爸爸厮打在一起,刘二x朝我左脸部打一拳,刘某甲用拳头朝我爸爸右眼部打一拳,我爸爸右眼、鼻部、腰部头部被打伤了。5、证人刘某丁的证言。2013年2月17日上午,我妈妈于xx被打,下午1时多,我和我爸爸刘某戊x、妹妹刘某丙x、弟弟刘某乙x一起去扒刘二x家的墙头。刘二x、刘某甲、刘六x带着十六七个人过来,和我爸爸厮打在一起。我去拉,被人用棍朝头上打一下,后见我爸爸满脸是血,刘二x又用砖头朝我爸爸头部砸一下,被人拉开后我们就去医院了。6、证人马xx的证言。2013年2月17日下午,刘某甲、刘二x、刘六x等人围着我岳父刘某戊x打。刘某甲一只手拽着刘某戊x的头发,另一只手朝刘某戊x脸上、右眼打好几下,还有人朝刘某戊x腰上打,刘某戊x右眼部、头部、鼻部流血了。7、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7日下午,听说有人打架,其出去见刘某戊x满脸是血,刘某甲和刘六x在那站着,打架时其没在现场。8、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我家和我叔叔刘某戊x家因家庭矛盾多次发生打架。2013年年初三,因为拉土的事,刘某戊x和其子刘某乙x把我父亲打一顿。过四五天的一天下午,听说我哥的墙头被人扒了,我回家见我叔刘某戊x及其女儿刘四x、刘某丙x等人手里都拿着木棍,我走到我哥家门口时,刘某戊x朝我腿上打一棍,我朝刘某戊x脸上打一拳,打他眼部了,又与马xx打在一起,后来被人拉开了。9、住院病历、CT检查报告单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刘某戊x右眼眶内壁骨折住院治疗的情况,后经鉴定属轻伤。10、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刘某甲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发原因及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与本案有关联性,经法庭质证,公诉机关对该证据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刘某戊x与被告人刘某甲两家素有矛盾,被害人在发生纠纷后不能采取正当途径予以解决,而去扒被告人刘某甲之哥的墙头,引起双方家人厮打,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其一切法律责任,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刘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姬凤云审 判 员 孙慧君人民陪审员 刘玉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蒋昊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