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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原告熊红霞诉被告赵正桃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红霞,赵正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民初字第0417号原告熊红霞,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仁富,男,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正桃,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国军,男,法律工作者。原告熊红霞诉被告赵正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红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仁富、被告赵正桃的委托代理人马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红霞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正桃辩称: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正桃因经营需资金,于2004年8月29日向原告熊红霞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借款90000元,该借条载明:“今欠到人民币玖万元整,赵正桃,2004.8.29.”。后原告经追索,被告赵正桃未还款,原告遂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赵正桃与被告孙茂凤于1990年元月20日登记结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正桃向原告熊红霞借款,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赵正桃出具的借(欠)条为证,被告赵正桃出具的借(欠)条经庭审质证,应视为合法有效证据,原告持该证据向被告赵正桃主张债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赵正桃出具借(欠)条时其与被告孙茂凤系夫妻关系,被告赵正桃在与被告孙茂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赵正桃、孙茂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答辩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正桃、孙茂凤共同偿还原告熊红霞借款9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赵正桃、孙茂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2050元。(收款单位名称: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审判长 蒋 松审判员 张中新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周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