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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4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蓝功涛与郭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功涛,郭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4606号原告蓝功涛。被告郭长青,男,46岁,汉族,住即墨市新兴路小区。身份证号码:370222196710040059。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功涛与被告郭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蓝功涛于2013年8月6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蓝功涛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徐聚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