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薛少敏诉被告陶志刚抚养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少敏,陶志刚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207号原告:薛少敏,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第三中学教师。被告:陶志刚,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蒙古族,中国建设银行长安路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房大伟,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少敏与被告陶志刚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少敏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少敏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少敏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周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