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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侯丙欣、张书灿等与李书亭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丙欣,张书灿,李书亭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侯丙欣,男,1949年1月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张书灿,男,1962年1月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赵建华,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亭,男,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丙欣、张书灿因与被告李书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书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丙欣、张书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丙欣、张书灿撤回对被告李书亭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侯丙欣、张书灿承担。审 判 长 :张宪民审 判 员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 关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