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侯丙欣、张书灿等与李书亭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丙欣,张书灿,李书亭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侯丙欣,男,1949年1月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张书灿,男,1962年1月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赵建华,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亭,男,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丙欣、张书灿因与被告李书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书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丙欣、张书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丙欣、张书灿撤回对被告李书亭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侯丙欣、张书灿承担。审 判 长 :张宪民审 判 员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 关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