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诗美林管理处与王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诗美林管理处,王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87号原告深圳市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诗美林管理处,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香诗美林花园1栋首层。负责人张抒文,经理。委托代理人顾传富,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现住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诗美林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实际收取3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费敏 微信公众号“”